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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邱**,宋**,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邱**、宋**、曹*、张**、天津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邱**与被告宋**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0日,被告邱**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与被告邱**、宋**、曹*、张**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被告宋**、曹*、张**对被告邱**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盛**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对被告邱**的借款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邱**支付了借款5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邱**未能向原告履行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邱**、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1014元、违约金45991元;被告曹*、张**、盛**司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邱**、张**因涉嫌诈骗已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侦查。就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原告已于2014年11月19日向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报案,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已将原告作为被害人进行了询问登记。基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239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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