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丽*初字第57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900905元,执行费21409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5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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