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41251.1元,诉讼费5075元,欠缴执行费8863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不具有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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