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杨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被告天**区规划分局、被告天**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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