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司丝绒厂与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公司丝绒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司丝绒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团公司丝绒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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