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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天津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天津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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