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源溶剂厂与国网**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天津**源溶剂厂已于2004年5月20日注销,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溶剂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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