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董*、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董*、王**、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王**、李**、张**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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