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元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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