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民**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姜**与太平**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光财产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阳光财**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国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中国人民财**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