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国太平洋**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证据材料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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