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0.5元,由原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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