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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孔一×、孔**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诉被告孔一×、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王*、赵**,被告孔一×、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孔**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孔**于2008年4月10日病故。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环秀东里19号楼1门501室的房屋是原告与孔**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孔**。原告与孔**婚后共育有五名子女:长女孔一×、次女孔二*、长子孔**、次子孔**、小女孔*×。现原、被告就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环秀东里19号楼1门501号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并以货币的形式对房屋予以分割,该房屋由原告付**继承,归原告付**所有;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被继承人孔**死亡证明复印件;

2、被继承人孔**及原告付××户口页复印件;

3、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复印件、房改手续费票据复印件、制证费复印件、土地登记费票据复印件、交款明细单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6、无收入证明复印件;

7、养老院协议复印件、收费票据复印件、近期医疗票据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孔一×辩称,诉争房屋是原告与孔**的共同财产,其中1/2是原告付××所有,剩余的1/2是遗产,被告同意依法继承。

被告孔一×未提交证据。

被告孔*×辩称,同孔一×答辩意见。

被告孔*×未提交证据。

被告孔*×辩称,被告父亲孔**和原告付**曾承诺将诉争房中的一间赠与被告孔*×,故诉争房中应有一间归被告孔*×所有。

被告孔*×提供证据如下:

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孔*×辩称,被继承人孔**在20年前曾许诺过该诉争房给儿子,房子有1/3给被告孔*×,孔**和原告付**都说过这个话。

被告孔*×提供证据如下:

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孔*×辩称,同孔一×答辩意见。

被告孔*×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孔**系原告付**,其余五被告之父。其与原告付××共育有三女二子,即本案五被告。被继承人孔**于2008年4月10日死亡,其遗有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路街环秀东里19号楼1门501号房屋一套。

另,因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意见不一,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天津津**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鉴定,鉴定价值为93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付**作为被继承人孔**之妻享有夫妻共同财产50%的份额,另外50%的份额为被继承人孔**的遗产。关于被告孔**,被告孔*×主张被继承人孔**生前说过将诉争房屋给二被告一人一间,诉争房屋2/3的所有权应归二被告,对此二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二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孔**遗留之遗产,应按法定顺序由原告和五被告继承。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诉争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书上明确的房屋价值为93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此予以分割。就该房屋按930000元分配,依法应先析出一半即465000元为原告付××所有。余465000元按法定继承,原告与五被告各得77500元。

鉴于原告付**对诉争房屋所占的份额较大,本院酌情确定诉争房屋归原告付**所有,原告依据份额比例给付五被告相应的房屋价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路街环秀东里19号楼1门501号房屋归原告付**所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一×、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协助原告付**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付**自行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付××给付被告孔一×、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房屋价款各77500元;

如原告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鉴定费4650元,共计5177元,由原告付**负担864.5元,被告孔一×、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被告孔*×各负担8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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