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经查,被告张**已于2006年9月13日死亡。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5元,不予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