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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与傅**、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井**因与被申请人傅**、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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