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井**因与被申请人傅**、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与刘*、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与杨**、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上海叙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高**有限公司、天津市**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与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与韩**、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与付**、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