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港**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而撤回对被告天津港**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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