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滨海分行与被告刘*、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滨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港**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韩忠山、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诉陈**、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北城(天津)市场**公司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滨海分行与何**、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滨海分行与王快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滨海分行与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滨海分行与张**、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滨海分行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