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与被告中国**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宫*与天津春**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限公司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银保**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蓟县礼**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蓟县出**民委员会与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陈**等与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