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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天津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无效,缔约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天津莱**有限公司是过错方,周*没有过错;一审认定周*没有查验授权手续,没有按照约定保留车辆所有权,径行将车辆登记在李*名下,但以上行为并非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周*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审法院在责任承担比例上显失公平,判令天津莱**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显失公平。此外,本案二审法院机械适用即分即审即结程序,庭后进行背对背调解,在征求我方意见后,以天津莱**有限公司需将调解意见上报总公司导致时间过长为由不再主持调解,损害周*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对本案指令再审,并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赔偿周*全部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津莱**有限公司承担。

天津莱**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周*提起的再审申请是基于第二次诉讼,周*没有诉权。二、周*和天津莱**有限公司从未有业务往来,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周*的开庭陈述,天津**限公司和天津莱**有限公司都没有履行这份合同,是周*和李*之间进行车辆租购,且车辆购买之后登记在李*名下,因此本案周*和天津莱**有限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三、即使李*曾经是天津莱**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刑事犯罪案件也和天津莱**有限公司没有关联;周*损失是由于李*诈骗,和天津莱**有限公司没有关联,且周*自身也存在过错。综上,不同意周*申请再审的意见,请求驳回周*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涉案合同签订过程中,周*未审查李*的授权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保留车辆所有权而是将车辆直接登记在李*名下,以致造成损失。原审法院以周*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并无不妥。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周*承担70%的责任是合理、妥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的规定,经审查,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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