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刘*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欲诉至天**海新区人民法院,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座落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唐宁里X-X-XXX号房屋及土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由胡**以座落于天**海新区汉沽街红霞里X号楼XXX室房屋及现金27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名下座落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唐宁里X-X-XXX号房屋及土地。(轮候查封)
查封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胡**名下座落于天**海新区汉沽街红霞里X号楼XXX室房屋。
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禁止买卖、转让、抵押。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