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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天津联**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天**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委托代理人曲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汉**花园X号楼X门XXXX室房屋。原告于2011年夏季接收所购房屋后,于2012年夏季发现屋面漏雨,且屋顶自主卧室到次卧室现浇屋面板出现南北方向贯通裂,墙体抹灰层粉化脱落、龟裂数十处,墙体剪力墙与填充墙连接处裂缝达数十处。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向物业及被告反映,对漏雨问题虽经几次维修,但再次下雨,仍然存在漏雨,三年来,该漏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而贯通裂及其他裂缝也始终未能给予维修。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限期彻底解决屋面漏雨问题,确保该房屋不再漏雨;2.判令被告限期维修主次卧室现浇屋面南北方向贯通裂结构问题;3.判令被告限期维修墙体抹灰层粉化脱落、龟裂质量问题;4.判令被告限期维修墙体剪力墙与填充墙连接处裂缝质量问题;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是汉**花园X号楼X门XXXX室房屋所有权人;

2.《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一份,证明房屋防水尚在保质期内;

3.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汉**花园X号楼X门XXXX室房屋所有权人;

4.照片19张,证明房屋漏雨事实和墙体裂缝情况;

5.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居民身份。

(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针对漏雨问题,被告的工作人员到楼顶看过,楼顶有维修的痕迹,有人为破坏的行为,楼顶排气孔有7根是断裂的。同时,有不当装修和安装热水器的行为,安装热水器会破坏防水层,这种情况,被告是不负责保修的,出现这种情况都是物业管理不当造成的,所以,物业应负管理责任。墙体抹灰包括龟裂,根据相关规定,保质期为一年,现已超过保质期,被告不应承担维修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一份,证明汉**花园X号楼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2.《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一份,证明保修日期;

3.峰尚花园X号楼屋面漏雨原因分析一份,证明漏雨原因是人为破坏所致,责任不在被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份,证明被告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1、2、3、5无异议,对证据3需到现场进行核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被告提供的证据1、2、4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3因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汉**花园X号楼X门XXXX室房屋,该房屋层数为顶层,现原告已取得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原告入住该房屋后,从2012年7月夏季下雨时,发现次卧室屋顶南北贯通裂缝漏雨,后原告多次向物业及被告反映漏雨问题,被告及物业虽对该房屋楼顶防水进行了维修,但至今未能修复,故原告起诉到法院。

另查明,根据《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该房屋屋面防水的保修期至2016年7月15日;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的保修期至2012年7月15日。经现场勘查,原告主卧室与次卧室屋顶中间有南北方向贯通裂缝,在次卧室屋顶中间南北方向贯通裂缝有漏雨印痕。原告室内墙面有多处不规则裂缝。

庭审中,原告主张主卧室与次卧室屋顶中间有南北方向贯通裂缝系主体质量问题,就该质量问题,本院向原告释*,要求其在庭审后五日内提出申请,对该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主体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但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原告主张裂缝等质量问题向物业部门报修,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五条规定:该房屋屋面防水的保修期至2016年7月15日。在该保修期内,原告房屋屋顶漏雨,虽经被告和物业进行了维修,但屋顶漏雨问题至今未能修复,被告作为汉沽**小区的开发商和房屋出卖人,在保修期内,理应承担修复责任。原告关于由被告维修主次卧室现浇屋面南北方向贯通裂结构问题、维修墙体抹灰层粉化脱落、龟裂质量问题、维修墙体剪力墙与填充墙连接处裂缝质量问题等三项诉请,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的保修期至2012年7月15日。据此规定,原告就上述质量问题的诉请已超过保修期,被告虽主张已向物业部门就裂缝问题进行了报修,但原告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三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孙**坐落于汉**花园X号楼X门XXXX室房屋屋顶防水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负担的费用直接向本院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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