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8653.54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的相应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