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永**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友你电子有限公司一案扣押冻结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8653.54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的相应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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