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王*、冯**、天津市**有限公司(2014)蓟民二初字第773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7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