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天津**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中心医院(以**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心医院委托代理人姚**、安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称,2014年7月24日,因右输尿管结石及泌尿道感染到被告医院住院检查及治疗,同年8月11日治愈出院。出院病历记载除上述病史外无其他疾病。2015年5月25日,原告前往天**腔医院就医拔牙,该院医师因通过网络查询到原告上次在被告处就医期间还被诊断有糖尿病及冠心病,而终止拔牙治疗,并据此认为原告不诚信。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住院病案首页及相关病历一套。

被告辩称

被告一中心医院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在我院的就医过程。根据术前心电图及空腹血糖检查结果,被告考虑原告存在冠心病、糖尿病。为降低术后风险、保证手术安全,遂使用相关药物进行治疗。根据医保部门填写用药的要求,被告在医保网络中将相关诊断予以明确。相关标注并非最终诊断,口腔医院不应据此断定原告病史。原告投诉后,被告亦咨询医保部门可否变更系统记录,该部门已答复根据现有医保系统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住院病历2页;2、《内科学》章节摘录1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原告因右输尿管结石及泌尿道感染到被告医院住院检查及治疗,同年8月11日治愈出院。出院病历记载主要诊断为右输尿管结石,其他诊断为泌尿道感染。在天津市医保局网络系统内,被告为原告标注诊断另有糖尿病、冠心病。原告因不认可上述标注而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就医过程、诊断结果及医保局网络系统内的标注结果所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然,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的标注行为存在过错及对其造成了损失或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