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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注册结婚,××××年××月××日女儿郭**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发现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婚后的13年中,被告大部分时间都在出差,很少在家居住,对原告和女儿关心照顾甚少,因此原告不曾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告缔结婚姻、成立家庭、得到照顾的初衷没有实现。女儿更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带大,且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并多次发生严重冲突,影响家庭和睦。原告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应以感情为基础,而被告对原告和女儿常年的疏于照顾早已使夫妻感情破裂,如双方再继续维持有名无实的婚姻,必将对双方带来更大的伤害。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直至郭**参加工作;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郭一×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概况属实。原、被告婚前已充分了解,并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经过13年的共同生活,彼此都熟悉了对方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被告为了让原告及女儿生活的更好一点努力工作,虽然经常出差在外,但及时与原告进行沟通,体会到了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双方之女已11岁,乖巧懂事,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全的家庭并健康快乐长大,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为了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很正常,被告并没有像原告所陈述的不尊重原告父母,并多次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影响家庭和睦的情况。被告可以改正自己的所有缺点,只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和好如初。被告相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一定会改善与原告的关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郭**参加工作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主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13年之久,说明双方的婚姻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爱,履行自己在结婚时的承诺,双方才能将婚姻进行到底。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应妥善予以处理。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未向本院举证,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信任与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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