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舒**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舒**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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