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天**贸有限公司、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贸有限公司、张**、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012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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