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刘**、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万**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湘江里--室(房地证津字第16号)房产;
三、查封申请人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珠江里--室(房地证津字第13号)房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