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刘**、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刘**、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万**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湘江里--室(房地证津字第16号)房产;

三、查封申请人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珠江里--室(房地证津字第13号)房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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