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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桑**委员会与刘**、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蓟县桑**委员会与被告刘**、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书,即二被告承包了原告村西老果园57亩,期限30年,自2000年10月19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每年每亩200元,总承包金额34.2万元,每三年上交一次承包费,分十轮交清,每一轮承包费3.42万元上缴日期为第一年的10月19日前交清,如逾期不交,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承包资格,合同签订后,至2009年10月19日之前的承包费已履行完毕,2009年10月19日至今被告除支付2万元承包费外,余欠承包费拒绝交纳,后经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9日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2、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0年10月19日至今的承包费37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仅提供被告郑*的姓名,所提供的住所不明,不足以使被告郑*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蓟县桑**委员会的起诉。

诉讼费72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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