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刘**与被告王**、王**、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刘**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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