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均诉被告赵**、陶**、李**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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