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销售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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