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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刘*、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余*、王**、天津市**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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