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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卞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黄**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黄**向卞**出具借条,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该认定是错误的。黄**并未向卞**借款25000元,也从未给卞**写过借条。卞**在一审提交的借条系卞**伪造的。同时,卞**在一审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黄**收到过借条中的25000元。2、卞**一再要求公告送达,怕的就是黄**接到法院传票后,提出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因为卞**明知该借条并非黄**所写。由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

被申请人卞**提交意见称,借款事实存在,一审判决正确。黄长香申请再审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黄**的住所地,“塘沽**景家园20号楼3103号”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诉讼文书,并标明有效的通讯号码。邮寄回执注明,“电话不对”,“长期无人”。同时,一审法院在上述住所地的门禁处张贴公告并拍照。黄**在本案审查中称,其始终住在塘沽**景家园20号楼3103号,且家中长期有人。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合法。黄**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系对欠条中,黄**本人的签名进行鉴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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