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滨海**咨询服务中心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育咨询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