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育咨询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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