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孟XX要求宣告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周XX,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07年患精神病,病情严重,生活能力受限,残疾人证中载明其为精神残疾贰级。现被申请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故申请要求宣告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申请人无配偶及其他子女,常年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由申请人照顾其日常生活,要求指定申请人为周XX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周XX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孟XX为周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