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案件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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