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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2月原、被告聊天,原告提出打算买一辆进口高档车用于婚庆业务使用,2014年2月底周*提供了一个购买外国车的网址,让原告自己挑选车型,被告推荐了一辆迈巴赫牌轿车,网上标价7万美元,原告不是委托被告购买,是向被告购买,在2014年4月4、5日,被告讲车定下来了可以付款了,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11日分两次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向被告银行卡支付了共计457100元购车款,原告打电话问被告什么时候能拿到车,被告讲需要50、60天,被告讲需要委托一个美国人在美国买车,购车款457100元中包含了给美国人的佣金。2014年8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车已买好,但需要支付从香港到深圳和到天津的运费179000元,要求原告把运费打到被告账户上,在此之前原、被告曾约定原告担负运费,具体运费多少没有约定,2014年8月7日和8月10日原告给被告汇了运费,被告收到运费后讲车辆大约在20天就能到天津。2014年8月底被告讲车辆被扣了,被告讲是因为负责运输的司机与地下车库的保安打起来了,被警察带到深圳**岗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查到车辆有问题,没有讲什么问题,被告提出赎车需要2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出10万元,负责运输的毕X出10万元,2014年9月3日原告汇给被告4万元,2014年10月下旬,被告通知原告车已经赎出来了,已经装车运往天津,原告一直没有收到车,2014年12月初,被告讲车辆被深圳**通队扣了。原告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梅江派出所报案,举报周*诈骗,至今被告没有交付车辆,也拒绝返还购车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76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嫌犯罪,原告杨*于2015年9月10日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梅江派出所报被诈骗案,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已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津西公(刑)立字(2015)605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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