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世*(天津**限公司与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世*(天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裁委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5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将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890万元及执行费73859元全部履行。至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裁委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56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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