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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新与孟**、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宝来诉被告孟**、张*、永诚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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