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红微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宣红微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宣红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宣红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