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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一×、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原、被告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双方在遇到问题时无法沟通。2012年原告受伤,被告一直没有露面,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义务。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按照孩子意愿跟随任何一方均可,所需生活费、教育费每月2000元由双方均担;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给付原告孩子高考期间补习费用的一半100000元;诉讼费双方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亦没有吵过架,就是偶尔因意见不合拌嘴。双方与原告母亲一起生活,关系也很好。被告一度有些抑郁,总是心情不好,现在经过治疗调整得好多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孙**(现大学在学)。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2年,原告被礼花弹炸伤,住院多日,因照顾问题,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此后,被告亦时常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准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并称自2012年分居至今。被告称双方始终没有分居,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二十余年且生育一女,应相互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陈述双方分居三年多之事实,被告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所述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以不准离婚为宜。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给原告更多的关心和体贴,让原告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与原告共同维系家庭和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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