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达津**食有限公司与七天酒店(深**限公司、天津七**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达津菜城(天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天酒店(深**限公司、天津七**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达津菜城(天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天酒店(深**限公司、天津七**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08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