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天津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滨塘民初字第907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孟*、常为,被上诉人天津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0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