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洋**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焦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远洋**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远洋**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远**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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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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