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尚友与被告付*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尚友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尚友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尚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尚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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