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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立终字第2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郭**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的案由属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天津**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相关法院的案例中对与郭**基本情况一致的案件均予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由天津**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具有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按照标准给付郭**相应的村民待遇,故本案的核心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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