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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乃虹与天津**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阴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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