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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岩,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顾**、顾*×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实际抚养两婚生子,且被告无稳定工作,没有经济基础,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付出甚少,如果两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呈诉,请求:1、依法判令顾**、顾*×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两婚生子抚养费每人1500元;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两婚生子一直共同生活,直到2014年3月,原告侵占被告住房,致使被告母子分离,后被告将次子顾*×接走抚养,期间原告未支付过抚养费,被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两婚生子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1年8月11日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已离婚;证据二、婚生子顾**、顾*×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子的出生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8月11日经永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子顾**、次子顾*×均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十日前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双方无其他协议和纠纷。婚生长子顾**于××××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次子顾*×于××××年×月×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

另查,原告现无工作,被告收入不固定。原、被告婚生长子顾**、次子顾*×均超过十周岁,经本院询问,二人均表示愿意随母亲李**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保障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可见原告对于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及条件是给予认可的,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两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同时,两婚生子均已年满十周岁,对于跟随哪方生活对自己成长有利可以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二人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故两婚生子的意见本院予以考虑。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婚生子顾**、顾*×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顾**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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