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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